(一)组织制定本县水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国家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县水利方面的地方性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四)主管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县域内节约用水的政策及规划、计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地下水取水核准和地上水调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河道、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河道砂石开采许可制度。
(七)组织水行政执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授权协调处理部门和乡镇间的水事案件和纠纷。
(八)负责本县水利工程和设施的管理,组织编制重点水利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九)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十)指导乡镇水利业务工作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十一)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审批生产建设开发水土保持方案。
(十二)负责管理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
(十三)主管本县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水利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